武汉晴川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导函[2018]6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中出现的本办法所列的作假情形。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观点剽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学术成果构成自己论文核心部分或全部;
⑵数据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未改动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或改变成果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⑶文字抄袭:所有引用部分超过本人论文字数三分之一的;引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人的研究成果)字数超过本人学位论文字数的四分之一的;
(四)伪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数据和资料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六)有其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信息来源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信息来源主要有:他人举报、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论文答辩小组成员意见、经第三方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省学位办反馈信息、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三)认定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事宜,组织相关审核工作,将初步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4.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复审,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条 对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情节一般(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介于30%(含)-60%之间的),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再次查重检测重复率低于30%后,经指导教师审阅合格,准允其论文(设计)提交评阅。二次查重仍不通过,或符合本文件第三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的,答辩延期一个月。
(二)情节严重(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介于60%(含)-80%之间的),答辩延期半年。
(三)情节非常严重(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80%(含)的),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四)因作假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符合本文件第三条第一、第二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六)对于作假行为确定的学生,在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并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第六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一)学院是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和教师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武汉晴川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