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教学内容掌握的程度,评价学生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教与学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在课程考核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课程考核,教师依据标准进行,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中实施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领导应不定期对考场进行巡视。
第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分别召开全院学生和教职工会议,进行考试动员和考前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落实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信应考”的良好考风。
第七条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考试工作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课程考核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给予通报和处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整改。
第八条 按照不同课程特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明确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九条 期末课程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条 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应安排在课程结束时进行,但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考试教室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每一位学生,监考教师由考生所在学院指派。
第十一条 未列入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在课程结束后、全校期末集中考试前2周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有承担监考的义务。期末考试所需要的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学生修读人数的要求,由教务处统一调度,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调换次数记入当年个人和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后勤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武汉晴川学院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一律按照《武汉晴川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在课程考核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武汉晴川学院考场规则》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武汉晴川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申请批准缓考者,在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取得成绩后评定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的学生需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前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休学者;
(二)一学期缺课累积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1/3者;
(三)在规定时间未在教务系统选定该门课程者;
(四)旷考和考试舞弊者;
(五)需重修但未办理重修手续者。
第十九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章 考试命题、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教学单位尤其是公共基础课开课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课程考试严格按照考试规定由各教学单位安排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审题。公共基础课程须由两名以上教师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每门课程应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分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具体规定按照《武汉晴川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考试试题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命题完成后,教研室主任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后再由各教学单位院长(课部主任)审查签字,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将审查签字后的试卷统一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期末考试所用的试卷应在考试前四周上交,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具体规定参照《武汉晴川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印制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不得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复习范围,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任何可能揣摩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试卷印好后由各教学单位保管试卷,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再负责收回。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都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试卷命题和收发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如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损毁等事故,应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教师开展评卷工作,评卷工作应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和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实践、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督促阅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超过规定时间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院长(课部主任)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因录入失误,需修改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如学生试卷等),经所在单位院长(课部主任)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修改。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纸质成绩单(公共课一式四份,专业课一式三份)签名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汇总后,将纸质成绩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阅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组织教研室对每一门课程进行试卷分析。及时总结课程教学活动中的问题,并提出该课程今后改进和改革的思路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后各教学单位应该及时督促任课教师及时建立完整的课程档案,由各教学单位保存。课程档案包括课程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考试、考查试卷(A、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课程成绩单、考试试卷分析表、教师课堂、实验教学效果评价表(学生用)、课程小结及其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质课堂的教案、录像课光盘等)。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后,由各教学单位按照规定整理、编号、装订好之后存档。试卷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武汉晴川学院课程考试评卷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核查。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所在教学单位院长(课部主任)签字加盖教学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