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2023—2024-2学期补考工作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1.2023-2024-1学期考核课程(包括考试类和考查类)不合格的学生(详见名单)。
2.已提交再次补考申请的学生。包括: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被取消首次补考资格的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和考试违纪)、结业离校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详见名单)
二、时间安排
考试类课程补考将于3月11日-3月24日进行。3月11日-13日、20日进行公共课补考,3月14-24日(除20日外)进行专业课补考。
考查类课程补考不得晚于3月31日组织完成。
三、组织安排
1.考生名单确认
(1)教务处从系统中导出全校2023-2024-1学期考核课程(包括考试类和考查类)不合格的学生名单,下发学院核对。
(2)教务处汇总2023-2024-1学期末申请参加再次补考的学生名单。
(3)各学院核对以上两类补考学生名单。3月1日前完成补考名单核对并将最终名单反馈至教务处。
2.考试类课程补考
(1)时间安排:公共课及专业课考试时间统一由开课单位安排。
(2)考场安排: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地点。
(3)监考安排:各开课单位安排监考老师。并于3月7日前报教务处。
3.考查类课程补考
(1)考查类课程补考时间及组织形式,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注:需要操作过程的考查类课程,如独立实验,由开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进行上机操作安排)。在3月15日前,将补考安排报教务处备案;补考不得晚于3月31日组织完成。
四、注意事项
1.上学期期末考试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的学生以及无故缺考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本次补考。
2.补考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尽快组织教师认真阅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登分并报送纸质成绩单至教务处存档。
3.各学院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通知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